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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0-07-12

关于转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人社发〔2010〕9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29号)予以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延长援企稳岗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根据人社部发 〔2009〕175号和鄂人社发〔2010〕29号关于
“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和“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等政策执行期限延长的精神,将我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延长一年;2009年已享受工伤保险降低费率的企业,延续优惠政策至2010年底,今年对所有工伤参保企业费率不做上浮调整;2010年内经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可办理缓缴社会保险费手续。上述援企稳岗政策条件程序仍按武劳社〔2009〕29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2010年享受社保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继续享受社保补贴至2010年底。
二、加大失业保险基金援企稳岗力度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在2009年3月至2010年3月降低1个百分点的基础上,从2010年4月至2011年2月,再降0.5个百分点,即在此期间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0.5%,城镇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仍按1%执行。
扩大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使用额度(以下简称“两项补贴”),两项补贴总额度按不超过我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额的20%控制。
提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标准。中心城区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武劳社〔2009〕102号)执行,为420元/人.月。岗位补贴标准按2009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5%确定,为416.5元/人.月。
企业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不再享受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两项补贴中的一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已享受社保补贴的,可以申请两项补贴,但在申请补贴资金时,应剔除已享受人员的补贴金额。
困难企业享受两项补贴的期限,根据企业困难程度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确定。具体为:失业保险缴费2年以上5年以下的,补贴3个月;缴费5年以上8年以下的,补贴4个月;缴费8年以上10年以下的,补贴5个月;缴费10年以上的,补贴6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时要考虑企业经济效益下滑幅度和困难程度。对2009年已经享受两项补贴的企业,可根据需要经审批后延长享受期限。
企业两项补贴人数不超过企业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的50%。
各远城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缓缴社会保险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发放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额度、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并将实施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重点向困难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倾斜
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当前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由于其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生产经营遇到的困难更多,需要更多的帮助和政策扶持。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受理其缓缴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保和岗位补贴以及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
四、完善和简化两项补贴审批程序
困难企业认定的条件,仍按武劳社〔2009〕29号文件确定的基本原则执行,不再设置新的限制条件。
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审批进度,方便企业申请并享受两项补贴,充分发挥政策效力,帮助企业克服困难,稳定就业岗位。建立由市人社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组成的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会商机制,日常审核认定工作由市人社局负责。市人社局定期召开审核认定会商会议,汇同各部门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将审核认定、资金拨付和实施进展情况向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通报。
市人社局成立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专班,由分管局领导负责,失业保险和就业处、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工作专班设在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
两项补贴申报审核拨付程序为:
1、申报受理。困难企业申请两项补贴,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并填写《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表》,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009年年末、申报前一个月企业财务报表,申报前一个月的在岗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等资料,交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交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对申报资料初审,符合条件的定期集中报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
2、审核批准。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对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生产经营状况、稳定员工队伍的措施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将审核情况报市人社局审核认定工作专班审核批准。补贴金额较大的企业还须报市政府批准。
3、资金拨付。经市人社局审核认定工作专班审核批准补贴的困难企业,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做好备案登记,并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和市就业局交换社会保险缓缴、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备案信息,确认该企业是否享过受缓缴社会保险费和社保补贴政策。经确认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在武汉劳动保障服务网公示一周无异议的,由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加强监管,维护基金安全
要建立健全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的监管制度,严格程序审批,规范操作,强化内部监督。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行政监督,对享受扶持政策企业的补贴资金使用、用工、参保等情况进行重点核查,核查企业和职工享受补贴的情况,检查企业补贴资金是否被挪作他用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于在享受政策期间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暂停其享受的相关政策;对于超规定裁减员工的企业,要取消其享受政策的资格;对于伪造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基金的要追回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稳定岗位补贴的情况定期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市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认识援企稳岗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资金,加强部门配合,加强工作力度,提高办事效率。要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宣传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三大功能作用;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效果的宣传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积极性;大力宣传援企稳岗政策中涌现的先进典型,推广其好的做法和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工作开展。要加强对政策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做好相关数据的汇总、上报,适时开展援企稳岗政策的总结评估。
各区、各部门在贯彻实施政策过程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社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报告。
   附件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附件2、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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