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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武人社发〔201343


各用人单位,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现就武汉市生育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职工参保缴费时间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二、关于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时间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以及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由原来的90天调整为98天。

三、关于护理假津贴

用人单位连续为男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其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可享受10日的护理假津贴,《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作为申领必要条件。

四、关于生育就医

怀孕职工办理就医登记手续后,应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首次产检;需要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进行就医。

五、关于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产假、护理假结束后三个月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津贴申领手续。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