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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

武人社规〔20142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湖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各社会保险管理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等国家及省相关政策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条件及审核程序

(一)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且随本市用人单位参保或在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窗口参保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的参保地而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二)省内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且随本市用人单位参保或在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窗口参保的;

2、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3、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可以依次确定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如各个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则以户籍所在地确定为待遇领取地。

(三)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及省内转移接续业务的审核及经办程序

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及省内转移接续业务时,对于符合上述跨省转移接续条件第1项、第3项和省内转移接续条件第1、第2项的参保人员,由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受理,并按规定时限及流程办理;对于按照上述跨省及省内转移接续的其他条件之一,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参保人员,由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按照以下经办流程及审核办法处理:

1、对于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且在本市就业参保的,先统一为其在本市建立临时缴费账户,暂不受理转移接续申请。在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对于经审核符合确定本市为待遇领取地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手续。

2、对于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其户籍所在地为本市的,审核户籍关系后,将临时缴费账户变更为一般缴费账户,按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及待遇领取手续;其户籍所在地不在本市的,应按规定将本市建立的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至上一个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在各地缴费均不满10年的,转移至其户籍所地。

3、对于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要求以“在本市缴费年限满10年”为条件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参保人员,应审核其工作经历及各地参保缴费情况,以最后参保地为时点,逐个审核“返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是否为本市。在审核其工作经历及各地缴费年限时,其视同缴费年限应计算在首次参保地或工作地(以下同)。经审核确定无误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及待遇领取手续。

4、对于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要求以“因所有参保地都不满10年而转移至户籍所在地”为条件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参保人员,应审核其工作经历及各地参保缴费情况,逐个审核其所有参保地缴费年限是否都不满10年或者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其户籍所在地是否为本市。经审核确定无误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及待遇领取手续。

二、关于办理人事档案调阅及视同缴费年限核查认定的程序及要求

对于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如申请通过“确定本市为待遇领取地”而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手续及要求计算认定原视同缴费年限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履行告知义务,并按照国家关于人事档案调阅及视同缴费年限核查认定的政策规定及审核程序办理。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调阅人事档案及核查认定原视同缴费年限的办理时间,不计入申请人办理跨地区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的办理时限。

对于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办理了市外转入手续的人员,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前,应补办“确认本地为最后待遇领取地”等相关审核手续。按照上述操作办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人的职工身份、视同缴费年限及待遇领取地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按有关规定在本市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手续。凡未履行上述审核手续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告知义务,暂不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手续。

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应会同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流程及职责分工的要求,制定具体的业务操作办法及办理流程,并印发全市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执行。

三、关于办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审核认定的适用条件及程序

对于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时,应根据国家及省关于“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适用条件,并按照以下办法及程序审核认定。

(一)跨省流动就业人员

对于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最后参保地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如最后参保地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依次向前推至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如各参保地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则在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二)省内流动就业人员

对于省内流动就业人员,如最后参保地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如最后参保地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依次向前推至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如各参保地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则在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确定待遇领取地时,必须依次审核认定上述条件。对于申请人要求认定原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照上述关于办理人事档案调阅及视同缴费年限核查认定的程序及要求办理。

经以上审核流程,对于确定本市为待遇领取地的跨省、省内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应先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再办理退休手续,并从本市核定的退休时间起发放(补发)养老金。

四、关于对市外转入人员缴费指数的计算确定办法

对于20091231日以前已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手续的参保人员,可对转入我市前的缴费基数等基本信息进行补录。对于参保人原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够完整、规范地提供转入我市前历年缴费基数信息记录的,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对应其信息记录的时段,据实计算其记录时段内的实际缴费指数;对于参保人原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提供转入我市前完整、规范的历史缴费基数信息记录的,则区分时段确定其缴费指数的计算办法,其中199611日至19971231日期间的缴费指数确定为1.019981月至转入本市期间的缴费年限予以确认,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但不参与缴费指数的计算。

对于201011日以后转入我市且确定我市为待遇领取地的参保人员,其199611日至转入我市前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统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果无法提供199611日至19971231日期间的缴费基数,此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统一按1.0确定。

五、关于缴费基数记录不全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的处理意见

对于原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提供完整、规范的缴费基数记录信息的,应进行缴费基数等基本信息的补录工作,方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补录缴费基数等基本信息时,应核查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基本信息表,根据基本信息表中记录的缴费基数及缴费历史记录情况,完成相关的补录操作;如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能提供完整、规范的基本信息表记录时,应联系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查明并提供证明材料,再根据提供的证明材料完成相关的补录操作。

六、关于对参保人员存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意见

对于办理参保人员跨省、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的,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手续时,如转出地与本市存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先为其办理转入手续,再按规定办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清理业务。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我市手续时,如在本市存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应按照“先清后转”的原则,先为其按规定办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清理业务,再办理转出手续。

办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清理业务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清理“本地与异地”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将确定清理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本人。清理“本地与本地”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如选择清理随单位参保期间养老保险关系的,将确定清理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部退还给本人;如选择清理灵活就业人员窗口参保期间养老保险关系的,将确定清理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退还给本人。

参保单位及人员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及领取养老金手续以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履行告知义务,由本人签字确认是否存在应转未转的异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参保单位及人员存在应转未转的异地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告知其先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检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是否办结,如未办结时,应先协调相关部门办结后,再办理退休手续。

七、关于对异地已退休人员在本市存在未转缴费记录的处理意见

对于异地已退休人员在本市存在未转缴费记录的,如属单位缴费的,应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部退还本人;如属灵活就业人员窗口缴费的,应将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八、关于参保人员在本市统筹范围内跨新城区与中心城区流动就业的转移接续办法

201471日起,随着我市完成新城区与中心城区在缴费基数与计发基数方面的统一并轨,对于已经完成本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数据库及基金财务与市本级并轨的新城区,其参保人员在市本级统筹范围内跨区流动就业的,统一执行本市统筹范围内跨区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异动业务的操作办法。对于尚未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数据库及基金财务与市本级并轨的新城区,其参保人员在市本级统筹范围内跨区流动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条件暂按本文“关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条件及审核程序”的第一款规定办理。

各新城区人社局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数据库及基金财务与市本级并轨的相关工作,为全市统筹范围内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实现社会保险关系无障碍转移接续创造必备条件。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时间暂定为三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