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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退休,你满足条件了吗?



正常退休条件




01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02
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可办理正常退休,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




原在国有、集体企业从事过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提前退休。

01

从事国家规定的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工作时间满10年;


02

从事国家规定的井下、高温工作,累计工作时间满9年;


03

从事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工种,累计工作时间满8年。



对于特殊工种岗位,依据原劳动保障部及相关部位认定的特殊工种目录确定。


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条件




参保人员申报病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01

按规定参加我市职工养老保险,且具有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并按规定具有视同缴费年限;


02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03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条件




01
在灵活就业窗口参保缴费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02
其中,在灵活就业窗口参保缴费且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女性,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50周岁、51周岁、52周岁、53周岁、54周岁、55周岁等六个退休年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周岁取整确定退休时间,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核定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


附:《关于2020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调整对象

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调整对象)。


调整时间

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办法

1 定额调整

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
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00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2 挂钩调整

1、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每人每月以本人2019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6%。

3 适当倾斜

1、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5、2019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40年1月1日至1949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9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即1939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6、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7、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根据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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