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武政[1998]2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社会养老保险和强化养老保险基金征集工作的通知》
要求,凡在本市城市区的企业和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帮工等,都必须于1998年5月1日前参加全市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外商投资企业每月按参保人员工资总额20%的比例缴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8%的比例缴费。如工资超过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以三倍封顶。(2003年的社会平均工资976.6元三倍为2929元)
二、职工个人帐户的管理
职工缴费工资的11%划入个人帐户,职工在市内变更工作单位或因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而停止缴费,个人帐户不变。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实施统帐结合办法(即1994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需累计缴费满10年;1994年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需累计缴费满15年;
3、对于1994年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后退休的职工:
月养老金=退休前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储存额/120+过渡性养老金
对于1994年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月养老金=退休前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储存额/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