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鄂政发办[2004]160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武政办[2004]204号)精神,现将我市中心城区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比例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 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的单位缴费比例由22%调整为21%,个人缴费比例由7%调整为8%。

二、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单位缴费比例仍保持20%不变,个人缴费比例由7%调整为8%。

三、 个体、流动人员总缴费比例20%不变,其中个人缴费比例由7%调整为8%。

四、 单位外来务工人员总缴费比例20%不变,其中个人缴费比例由7%调整为8%。

五、 从2005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结构统一调整为:

1、 按缴费工资8%记入个人缴费部分。
2、 参保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个人缴费工资3%划入的部分。
3、 利息部分按规定计算记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