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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客 户 通 知 书

中国员工医疗保险须知(2005版)补充说明

亲爱的客户:

    您好!
    首先感谢贵公司对我司工作一如既往的支持!
    我司已为贵公司员工在泰康人寿武汉分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及附加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近段时间,在受理被保险人提供的药费赔付时,有部分因资料不齐全、药品名不清楚或资料出现其它问题而退回,造成赔付时限过长、退单较多的情况,在此深表歉意!为了更加快捷的理赔结案,特补充说明,请按照以下要求,每次报销时如实的、齐全的将资料交至我公司。

一、注意事项:

1. 收据出具时间与病历记载的时间一致并在病历上注明用药量;
2. 每次用药与病情诊断相符;
3. 病历的完整性(含病历封面,写有被保险人姓名、年龄、性别的病历首页,当次详细的就诊记录);
4. 相关意外事故证明(含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详细经过)单位盖章;(湖北省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盖章)
5. 单项检查或治疗费超过500元、需要住院治疗时请电话通知本公司;(检查须提供检查报告的复印件)
6. 如住院请提供出院小结、住院费明细清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7. 如在我公司投保了子女医疗保险的员工,烦请在小孩出生一月内通知我司,以便及时投保,另小孩要足月后才能开始享受子女医疗保险。

二、药品范围:

1.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2003年电子版)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湖北省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用药目录(第三版)
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财政厅(2004年9月)
3.最新医保目录(2005年1月电子版)

三、退单后要求补原始病历的情况说明:

    因被保险人提供的病历均为复印件在审核是如发现某些特殊情况,需请被保险人提供原始病历,如因病历、检查报告单有所涂改或两次提供的就诊记录不相符,保险公司将不赔付此笔费用,所提供的原始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单及其复印件一并存档。如您需要参考次病历的相关记录继续就诊,可提供相关复印件。对于曾经涂改过病历的被保险人,在提出申请时需提供病历原件及相关药品处方。如因病历记载中医生所开的药品字迹看不清楚时为了更准确地查询是否属于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报销药品,需提供详细的药品名称。

四、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项目

1. 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门诊诊疗费、远程诊疗费、导医服务费等。
2.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预约)医疗服务费、查房费、自请特别护理费、上门服务费、出院随访费、母子系统全程服务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3.各种美容、整容、减肥、增高、健康体检、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4.采用不符合国家或省有关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管理监督规定的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进行的诊疗项目。
5.镶牙、洁牙、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等辅助治疗项目,各种不育(孕)症等超计划生育的诊疗项目。
6.各地科研、教学、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7.因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自杀、戒毒、性传播病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它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
8.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开会、进修、讲学、考察、洽谈、探亲、旅行期间在境外发生的诊疗项目。

五、 医疗保险如实申请报销原则的重申

    近来在理赔中发现涂改病历、年轻出现老龄病、药品价格与收费金额不符等虚报情况,严重影响了整个赔付的信誉及其他人的赔付。在以后的赔付过程中如有以上虚报行为,经查实,保险公司将拒付保险金,并记录为黑名单,影响以后的所有赔付信誉。凡请各公司对本公司员工进行宣传,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理赔环境。

以上如有疑问,请与我公司联系!
湖北外服联系人:徐老师 联系电话:85773941 — 8026

湖北省对外服务有限公司
2005年7月21日

附件:指定就诊医院名单
《团体医疗保险》指定的就诊医院

武汉市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医院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湖北省武警总队医院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湖北省中医院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 湖北肿瘤医院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 武汉市传染病医院
武汉大学口腔医院 武汉市结核病防治所
武汉市中医医院 亚洲心脏病医院
武汉军工医院 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
武汉市儿童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61中心医院
武汉科技大附属医院 湖北省妇女儿童医院
武汉市商业职工医院 湖北省新华医院
武钢职工总医院 武钢第二职工医院
武汉市普仁医院 长江航运总医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医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医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医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医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医院 武汉市神龙职工医院
武汉市同济医疗保健中心
普爱医院常青花园门诊部(家住常青花园的被保险人在此医院看门诊)

注:武汉市第四医院、武汉市第十医院、武汉市普爱医院,不属于指定就诊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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