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八大调整


一、缴存比例提至“两个8%”

从2004年10月起,武汉市将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由“两个5%”提高到“两个8%”(个人、单位均按上月月均工资总额的8%缴存),有条件的可提到“两个10%”,最高不超过“两个15%”。所缴款额全部计入职工 个人账户。

二、贷款最高额度提至25万

从2004年10月起,凡购买商品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但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购买二手房的最高限额由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且不超过房屋评估价或交易价的60%(两者以其价格较低的为准),贷款条件及审核可贷额度的方式不变。在此之前,已经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查批准的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不予调整。

三、允许提取公积金偿还住房组合贷款

凡办理了住房组合贷款,并正常还款1年以上的借款职工,可以提取夫妻双方的公积金存款,偿还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其操作办法按武汉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商业贷款可转公积金贷款

符合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若以前办理了商业贷款,允许其将商业性贷款转换成公积金贷款。有关转按揭贷款的办法正在制定中。

五、适当放宽购房提取有效时间

定购、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在实际付款日期3年以内(以最后一次付款发票、收据时间为准),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一次。以前有效时间仅为1年。

六、可提公积金购买公房租赁权

职工购买了直管公房租赁权的,可凭正式转让协议、过户手续费发票、公房租约,到受委托银行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上的公积金,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额。

七、断缴低保户可提公积金

已经办理公积金集中封存手续,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封存期未满两年,但已被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岗职工,可凭民政局核发的《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八、辞职人员提公积金方便了

职工在职期间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辞职读书的,可凭录取通知书、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单位开具的公积金支取证明,持本人证件,到受委托银行提取本人公积金余额,并销户。

外地在汉务工人员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可凭相关证明,办理提取及销户手

(以上调整政策均为参考,文件还未正式下发,具体操作的实施细则我公司另行通知)

湖北省对外服务有限公司
2004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