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补充规定的通知
武资中发[2004]25
武汉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国有、城镇集体、外商投资及城镇私营企业,各部属、省属驻汉单位,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4]29号)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2004]61号)精神,维护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顺利推行,特就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印发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操作规定》(武资中发[2001]4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适当放宽购房提取有效时间
将原定购、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在实际付款日期一年内(以发票、收据时间为准)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一次的规定,改为可在实际付款日期三年以内(分次付清房款的,以最后一次付款发票、收据时间为准)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一次。
二、购买直管公房租赁权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按武汉市直管公房有偿转让的规定,购买了直管公房租赁权的,可凭正式转让协议、房屋所在辖区的区房屋置换管理机构出具的过户手续费发票以及与区房产公司签订的公房租约,到公积金受委托银行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帐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得超过转让协议标明的实际支付金额。
三、职工因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辞职读书的提取规定
职工在职期间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辞职读书的,可凭正规录取通知书或入学通知书以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单位开具的公积金支取证明,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公积金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本人公积金余额,并办理销户手续。
四、外地来汉务工人员辞职离汉的提取规定
非武汉市户口的外地在汉务工人员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可凭其有效身份证明及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到公积金受委托银行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并办理销户手续。
五、封存户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已经办理公积金集中封存手续,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封存期未满两年,但已被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岗职工,可凭民政局核发的《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以上补充规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职工办理以上提取事项时,除依本通知规定出具相关证件以外,还要按照原《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操作规定》中的有关程序办理提取手续。
湖北省对外服务有限公司
2004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