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性提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性提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武资中发[2005]23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

   近期发现有少数人利用虚假的购房合同、伪造的房产证、土地证企图套取住房公积金。这一欺骗行为,危害了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安全运行。为保障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在依法从严打击制造、出售假购房合同、假房产证、假土地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加强对职工因购房等使用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作出规定并通知如下:

   一、职工本人购买期房并已与售房单位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需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申报和审批

   职工购买预售商品房时(含经济适用房、公务员住房),已按武汉市房产局“武房市[2005]90号文”的规定与开发商签订了规范的购房合同,且该合同已经正式备案的,可持加盖了“合同登记备案章”的正式合同,并按本“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 、转移、封存操作规定》(武资中发[2001]4号)提供相关证件、资料,申请办理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支付购房款。经审核批准后,以转账到售房单位的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此类提取一律不予提取现金。

   个人已全部付清房款,但未按上述方式办理转账提取的,按本通知的第二条规定办理提取。

   二、职工以本人或配偶名义已购买并用于自住房需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的申报和审批

   职工购买了自住住房(含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及二手房),已全额付清了购房款的,需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然后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个人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

   申报本项提取的职工,除按《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操作规定》(武资中发[2001]4号)的规定提供相关证件、资料外,必须提供注明了提取申请人或者配偶姓名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此类提取的期限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起的三年时间以内。自职工本人向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交件申报当日起,由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可否提取的明确答复。

   职工在外地已购自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本条规定办理。

   三、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只能办理提取账户上公积金余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购房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不能以本次购房为由再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不能因再次购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还贷的提取方式仍按《武汉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试行办法》(武房改公[2001]1号)及补充规定执行。

   四、所有申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必须出示当事人的由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监制的《武汉住房公积金对账薄》(建行版或工行版)

   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已经从2004年7月1日起,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武汉住房公积金对账薄》。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职工,在申报时需出示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对账薄》,供经办人员核实、记载。

   五、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代理审核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权限

   受武汉市房改委管理中心委托的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可以受理审核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报,并对合乎规定的申报按审批程序批准提取。由单位组织申请批量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直接受理。

   各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行内职工申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律提交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

   六、对利用假造证件等行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实行通报、备案制

   假造证件、私刻公章,仿冒审核机关工作人员签字,是一种违法行为。以此牟利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均已触犯法律,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将报请公安机关予以查处、打击。对使用假造证件、公章等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将予以通报并记录在案,提请所在单位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提交公安机关予以查处。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要对职工进行遵守政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教育,在职工申报住房公积金提取时严格审核,杜绝滥出虚假公积金提取证明的错误行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不负责滥出虚假证明的,一经发现,要追究经办人及分管领导的责任。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违规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进行谋利活动。一经查实,依法追缴不当得利,并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2005年9月10日起执行。本“中心”原有文件中凡与本通知冲突的规定均予废止,以本通知为准。